刑辩风采

      Mien of Criminal Advo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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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

律师的主要工作业务之一,也是律师制度产生的直接根源和体现律师职业性质

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律师制度的逐步完善,在刑事诉讼活

动中律师的业务也不仅仅局限在担任辩护人一个方面,还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在起诉和审判阶段

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担任辩护人,

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在审判阶段担任被

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与二审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任何被

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有关公民向人民法院控告其有罪的人,都有权

对被控告的行为作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这是确保刑事诉讼当事

人诉讼权利、地位平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是

司法公开、公正、民主的重要特征,是国家法治建设所必需的。这从一点上来

说,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活中担负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责任。

  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

料,会见被告人,有权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向

法庭举证并且对控诉方提出的有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质证,参

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

护人,其主要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当然,对这种权益的维护绝不是盲目的、片面的,而是

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对其合法的、正当的权益的维护,对其非法的、无理的

要求以及辩护律师所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可维护,而应予以拒绝或说

服其自动坦白。这样,既严格地执行了法律,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实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事案件“人命关天”,案件的裁判结果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

切身的根本利益,影响到其家庭、亲属甚至对其整个人生都会产生严重乃至沉

重的影响。所以,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与公平至关重要。在法庭上,律师

慷慨激昂的演说,与控诉方激烈而牵动人心的精彩辩论,都来自于律师长期、

大量的对法律及相关经济、科技、社会知识的学习研究,丰富的工作经验的积

累和对法律、当事人、社会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有的案件有罪辩无罪、重罪

辩轻罪,依靠的完全是律师在敬业精神指导下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申张法律正

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结果。任何靠运气、拉关系甚至向有关司法工作人

员行贿以求得案件胜诉甚至达到枉法裁判之非法目的的侥幸心理,都是极端错

误和非常危险的。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其法律依据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

司法解释。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是律师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维护国家法

治统一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作者:王靓华)

 

         律师袍

                   ——中国律师的骄傲

 

从二OO三年元旦开始,凡是律师出席法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就必须穿着“律师袍”。这,就中国而言,算是开天辟地以来亘古未有的事!(严格地说,北洋军阀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不是完全的和真正意义上的)

上下五千年,伟大的中华民族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这可算是真正的头一回。律师穿“律师袍”,从表面看,是理所当然、完全合乎逻辑而且寻常无比的事情。然而,如果静静地坐下来,认真地审视一下我国法治化与民主化的进程,人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席法庭,就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牌式的伟大意义!这是民主的胜利,法治的胜利,文明的胜利!

    在中国的法官穿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袍(公正裁判者的象征)不久,中国的律师也终于穿上了自己的衣裳。这可不简单。因为这绝不仅仅是律师们个人的事情,而是关乎整个社会的大事,是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从内容的逐步健全到形式的逐步完善的一个大事件。很显然,因为出庭律师在法庭上从她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以“相对弱者”的身份出现的,也更是代表相对“弱者”的一方——当事人说话、维护他们的权益的,他们面对的是代表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手中握有生杀予夺大权、按照神圣的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随着社会的民主、文明与法治化,便产生了法律和法庭,继而又产生了代表被裁判者——当事人说话的律师。而直到现在,中国的律师在神圣的法律赋予她存在和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下,才最终穿上了象征着公民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律师袍”,这难道不是民主、文明与法治的胜利吗?这难道不值得包括广大律师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欢呼与骄傲吗?因为,有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无情地摆在全中国人面前:早在两三百年前,当西方的律师穿着“律师袍”大摇大摆地出席法庭之时,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专制历史传统的中国社会还处于刑讯逼供盛行并且合法、行政与司法在事实上合二为一的封建专制时代。

现在好了。在法庭上替相对“弱者”说话并且掌握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技能的职业律师更有地位了,最起码在形式上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指不定什么时候你也需要请律师帮忙呢。这里,又向人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要使律师的地位与检察官的地位进一步平等,公诉人当事人化就显得极端必要。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除去重特大案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起诉而且可以聘请律师的话,那么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不就更平等了吗?一般情况下的控辩交易不就易于而且也可以公平进行了吗?不也同样有助于法官裁判的公正率进一步提高吗?

可悲的是,有不少人居然以为律师出席法庭穿着“律师袍”是什么“多此一举”、“搞形式”等等,这就太不应该了。这只能证明他们对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化的历史过于无知罢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能走到今天这样,该是多么的不易啊!再简单不过,如果形式上都得不到平等与民主,那么实质上又怎能有平等与民主可言呢?如果在说理的地方连形式上的平等与民主都没有,那普天之下还能有什么公正与正义可言呢?因此,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说明:“律师袍”不仅仅是广大中国律师的骄傲,也同样是全中国人的骄傲。

                        (作者:王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