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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贵的法官与高傲的陪审团
法官应当是法律精英。法官的精英化已经是社会现实和必然性趋势。在英语中法官一词有多种表达方式,其中就有“jurist”和“honour”两个词。除表示法官之意外,“jurist”另有法律专家之意,“honour”另有尊敬、荣誉之意。可见,在西方社会中法官是尊贵、精英之化身。而我国两千余年慢长的封建社会的社会体制实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合一,显然,未出现法官这一特定的词汇、更未出现这一专门的职业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之所以那么尊贵和荣耀,是因为他们是社会精英,首先是法律精英。精英至少象征着一是在社会中为数很少,二是某一方面的专家。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总会在一帮由社会名流、学术专家、科技专家等组成的陪审团的相伴下进行,甚而至于那高傲的陪审团的裁判从很大的意义上就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官的数量并不算多,而辅助法官履行职务的人员如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却有相当的比例。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中法官的数量就相对太多了。什么样的人也可以是法官,不懂法律的,甚至文化水平都很低的。最根本的是,法官应当精英化不仅是由于数量上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这一职业的专业素质的要求和职业特点的要求。法官作为最终的裁判者,如果数量很多,那还有什么终局性和裁断的权威性呢?
法官的尊贵与精英性还体现在他们所作的裁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对其审判的案件说了算数,就进一步提高和促进了其尊贵性的程度。法官的尊贵最根本的体现就在于上自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性都无权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当然,裁判后的社会评判与监督,那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这正如陪审团的傲慢的合理存在,是因为陪审员广泛代表了社会中的文化、科学技术、公正与正义等诸多先进的因素。可见,西方国家法官之尊贵最根本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在其高度的精英化、审判权的完全独立性和裁判结果的最大权威性等诸方面。法官司法权力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并不代表法官的专断与独裁,陪审团的存在与诉讼的民主化和当事人主义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法官法》的修正以及今后法官体制的逐步改革与完善,以适应加入WTO以及日益发展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更加激烈的市场竟争的需要和社会广泛的民主化,走法官精英化之路,使法官的尊贵以其完整的法律精英化、审判独立性和裁判的权威性上充分体现出来,俨然是非常必要和大势所趋。
(作者:王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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